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組織

1.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決議成立一董事會委員會,稱為審計委員會(「審核委員會」)。

宗旨

2.
審核委員會須負責確保本公司的財務彙報客觀及可信。

成員

3.
審核委員會應由三名成員組成,至少兩名成員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第三名成員毋需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但必須為非執行董事。彼等全部由董事會委任。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4.
現時負責審計本公司賬目的核數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准)起計一年內,不得擔任審核委員會的成員:(a) 他終止成為該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b) 他不再享有該公司財務利益的日期。
5.
審核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從獨立非執行董事中委任。

會議次數

6.
審核委員會須至少每年開會兩次。如外聘核數師認為有需要,亦可要求召開會議。

會議通知

7.
審核委員會會議須由審核委員會主席或應董事會的要求而召開。
8.
除另有同意外,確認各會議地點、時間及日期的通知,連同待議事項的議程,應至少在會議日期的三個工作天前送交審核委員會各成員以及需出席會議的任何其他人士。

出席會議

9.
  在一般情況下,本公司財務總監及外聘核數師一名代表須出席會議。董事會其他成員均有權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然而,審核委員會須至少每年在執行董事不在場的情況下與本公司的外聘核數師開會一次。
10.
  審核委員會秘書應由公司秘書或其代名人出任。

權力

11.
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調查任何活動,並獲授權向任何員工索取其所需資料,全體員工均獲指示就審核委員會提出的任何要求合作。
12.
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委任具有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顧問以協助審核委員會,費用由本公司支付,以及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爭取有關專業顧問出席其會議。
13.
審核委員會獲授權要求管理層提供其履行職責時可能必需的該等資源。

職責

14.
  審核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A.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式是否有效;
C. 審核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並在涉及超過一名核數師的情況下確保工作協調;
D.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以及就其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建議有哪些可採取的步驟;
E.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
F. 在向董事會提交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表前作出審閱時,特別針對下列事項:
‧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
‧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及其它法律規定;

以及:

  ‧ 與董事會、高層管理人員及獲委聘為本公司合資格會計師的人士聯絡,藉以進行有關審閱;及
‧ 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的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G.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及討論中期及末期財務報表產生的問題及保留意見,以及外聘核數師或有意討論的任何其他事宜(如有需要,在管理層不在場的情況下);
H.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I.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J.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K.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L. 在獲董事會採納前,審閱本公司對將予載入年度報告的內部監控系統的陳述;
M.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任何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N. 檢討及監察內部核數計畫是否有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以及確保內部核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
O.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P. 檢討本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發行人雇員可暗中就財務彙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及確保有適當安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Q. 就本第14段所載的事宜向董事會彙報;及
R.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彙報程式

15.
  審核委員會秘書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向審核委員會全體成員傳閱審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其紀錄之用。
16.
  審核委員會秘書應向董事會全體成員傳閱審核委員會會議紀錄。